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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下旬,安徽省金寨县法院江店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女士以被告孙先生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孙先生告上法庭。
方女士与孙先生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相处的很好。去年,孙先生江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给方女士,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方女士先付定金18万,余款40万在年底付清。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及过户手续。去年年底,孙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房款已经付清的字样并署名,然而却一直不同意与方女士办理过户,方女士多次催促无果后选择法律来维权。
庭审间孙先生辩称是方女士未履行协议在先,自己实际上只收到了57万元的购房款,剩下的一万元自己多次找方女士讨要对方都没有支付,并找来证人出庭证明自己讨要1万元余款的事实。至于自己写下购房款已经付清的字样,孙先生解释是当初方女士要求这样写的,因为是多年的邻居平时相处的不错,并且方女士承诺几天内付清,当时自己不好意思拒绝。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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