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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男子下车时被所乘客车带倒受伤 法院判定属交强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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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下车时被所乘客车带倒受伤 法院判定属交强险范围  
    舒城男子下车时,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还在车上时,客车突然启动,乘客被拖带摔倒并受伤。围绕着赔偿问题,乘客与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争论不休,最后吵到法院才有判决结果。记者昨日获悉,保险公司被判赔的赔偿金节日期间已经到账。
  2013年6月21日,舒城人余某某乘坐罗某驾驶的大客车回家,车子行驶至万佛湖镇其家门口公交站牌停下,余某某准备下车,当他一只脚刚着地、另一只脚尚在车上时,车子突然启动,将其拖带摔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这本来只是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双方分歧太大,最终吵到法院。原来,让双方纠缠不休的就一个问题——事发时余某某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余某某认为,他一只脚已着地,当然算车外人员。而涉案保险公司认为,当时余某某还有一只脚在车上,应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第三人。
  办案法官了解到:余某某下车时,一只脚在地面,一只脚还在车上,车门没关,车子突然启动,车子将余某某拖行了三四米。由此可见,事发时余某某一只脚已经下车,另一只脚虽已抬起但没有着地,严格来讲,当时他已经离开了车子。
  近日,舒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余某某是在车外受伤,并非运输途中在车内受伤,他当时为车外人员,应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主体。”办案法官说,他们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床位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161.88元。
  据悉,余某某获判的赔偿金已于“五一”节期间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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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1日,重庆的樊女士搭乘出租车到目的地后下车。当她的右腿和身体已出车门,左脚尚在车内时,出租车突然启动,樊女士摔倒受伤。法院审理认为,樊女士本系车上乘客,到达目的地而下车,此时该车司机与樊女士的运输行为已经终结。虽然她的左腿尚在车内,但身体大部分已出车门。此时,樊女士的身份转化为车外人员。交通事故发生时,樊女士是在车外受伤,并非运输途中在车内受伤。因此,法院认定樊某此时已不是车内乘客,并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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