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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消欠下的巨额债务,浙江籍男子王某某居然私刻知名建筑工程公司印章,与寿县一楼盘开发商签订施工协议,骗局得手后将工程转送债主。近日,王某某因伪造公司印章,被依法判刑。
2010年4月28日,浙江绍兴县人王某某向郑某借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在郑某的追要下,王某某陆续归还80万元本金,但高达16万元的借款利息却无力支付。2011年7月28日,王某某假冒浙江杭州某建设公司名义,私刻该公司印章与寿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工程总承包商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施工管理协议书”,骗取了寿县新城区某楼盘第四标段工程共计三幢楼房的建筑权。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将骗来的工程交给郑某、朱某某、屠某某等人,以抵消欠下的16万元债务。进场施工不久,由于郑某某等人既无建筑资质、也没有资金实力,工程半途停工,给楼盘开发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某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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