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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了“小三”158万余元 妻子一纸诉状讨回1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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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2岁的江文与吴芳结婚20年了,但江文在2009年起与另一名女子小莉交往,并且往小莉的银行账户上存款或转账158万余元。吴芳发现后向法院起诉,称丈夫的汇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小莉返还全部钱款。法院判决小莉返还108万元。
据悉,江文一共向小莉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转款20次,共计158万余元,最高一次存款50万元,最少一次存款5500元。其中,2011年5月6日的50万元转账凭证载明用途为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158万余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江文与吴芳在婚姻关系期间并未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认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江文给予小莉158万余元,扣除还款50万元,剩余108万元应当属于江文与吴芳的共同财产。
另外,江文将108万元无偿给予小莉,小莉实际接收了上述款项,双方已达成了赠与的合意,因此,江文给予小莉108万元的行为构成赠与。
至于赠与行为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江文未经吴芳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吴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赠与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小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文、吴某108万元。
但再次上诉,称2011年5月6日转款50万的这笔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江文转款至小莉账户的50万元,该转账凭证中注明用途为“还款”,故一审判决认定该50万元不属于赠与财产范畴,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 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会在一下三种情形下终止:夫妻约定;离婚;夫妻一方死亡。
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5-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都是什么感情观念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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