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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封闭的乡村便道 交通肇事演变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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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端封闭的乡村便道不具有通行社会车辆的社会功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在此类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陈某是六安市徐集镇人,他一直在施工队从事倾倒混凝土的工作。2013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牌驾驶一蓝色变型拖拉机,在裕安区徐集至江店道路封闭施工路段倒车作业时,因为未能仔细观察车辆周围的情况,将被害人傅某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陈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事故处理期间,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也得到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在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待处理,行为构成自首,结合赔偿被害方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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