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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一、控告人杨云,女,1970年03月06日,霍邱县城关镇九里村九里组42号,农民。
控告人代怀青,男,1969年10月04日,霍邱县城关镇九里村九里组42号,农民。
二、被控告人何长喜,男,1973年08月14日,霍邱县孟集镇张岗村张岗组人。暂住城关镇。
控告事项: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控告情况
2014年4月8日21时15分,何长喜酒后驾驶皖NVV345轿车沿省道31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168KM+400M处超车时,与自北往南行驶由代磊磊驾驶的皖NVV034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代磊磊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何长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代磊磊不负责任。
代磊磊现年24岁,是控告人代怀青与杨云唯一的儿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爷爷已去世,奶奶生病无人照顾,父亲弱视,精神分裂症,母亲常年生病,妻子怀孕三个多月。
案发后,对方当事人至今未予赔偿,连丧葬费也拒绝赔偿,代磊磊至今仍躺在殡仪馆。代磊磊的家人还时常遭到对方请托的所谓“混世的”的威胁。我不知道是谁给了对方当事人这样的自信,也不知道办案单位为何不积极作为,我们只知道4月8日案发后,对方当事人亲属即找到办案民警马某,并于4月11日晚在城关镇,建新路老码头饭店请马警官吃饭,由对方当事人的姐夫王中新作东,周传喜、黄大民、王继昌、县政府11号车驾驶员刘某作陪。这边尸骨未寒,那边已搞起了暗厢交易,这难道就是民事赔偿久拖不决、谈不成的原因吗!
但我们还是愿意相信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有不收钱也办事的民警,有讲原则的讲事实的领导。有了他们,我惨死的儿子在天堂里也还能感受到人间的一丝温暖。
我们要求追究酒后驾车造成我儿子惨死的犯罪嫌疑人何长喜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得到合理合法的经济赔偿,并保留追究办案人员接受对方当事人吃请的违法违纪责任。我哥哥已经在殡仪馆睡了一个多月了,我家人焦急不已 望广大网友 省里的领导给予帮助 在此万分感谢!!!
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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