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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七年不探老母被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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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七年不探老母被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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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雪
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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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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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刚过,对于已近耄耋之年的苏婆婆而言,收到的依旧是失落:远在佛山的大儿子李某文多年不回家,老人期盼见到儿子的愿望再次落空。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子告上法院,盼其多回家看看。
昨日,案件一审结果传来:法院判定李某文除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还每年须回家看望苏婆婆一次。据悉,该案是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佛山审结的首起精神赡养案件。
长子说:
“我没时间回家!”
由于苏婆婆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其三儿子阿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阿强告诉记者,母亲苏婆婆是海南东方市感城镇人,先后育有8名子女。
1998年,母亲被查出患有脑血栓,花费十余万元挽救了性命,却落下后遗症,至今仍需就医,身体每况愈下。
而当谈及大哥李某文,阿强难掩气愤,“他从部队转业后定居佛山,但从2007年开始,就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
“父母含辛茹苦供他读书,将其培养成才,现在却置老母亲不顾。”庭上,阿强将对大哥回家的长年期盼,转化成对其不孝的控诉。
面对指责,李某文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
大哥的冷漠,让阿强情绪激动,“母亲活不了多久,过去的事情都过去,我们起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亲,给父亲坟头上炷香,给点钱母亲做生活费。” 弟弟阿强红着眼说道。
“长期不回家探望,不支付赡养费。清明、过年都不回家。”庭审现场,阿强还先后提交堂叔、堂兄的证言。对此,李某文反驳,“以前每月我都有寄1000、2000元,让人转交给母亲,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母亲。”然而阿强声称只收过300元,没收过其他钱。
弟弟说:
“大哥每年300元太少!”
“赡养费,我不知该给多少,但我母亲有8个子女,她的总费用应当由8个子女平分。逢年过节,由于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文仍然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
面对争执,法官梁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其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仍然无法触动李某文。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文需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同时考虑李某文工作地在佛山市,离苏婆婆生活居住地海南省有一定距离,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亲一次,时间可自行安排。
面对只有300元的赡养费判决,弟弟阿强颇有微词。他认为,李某文工资高,且母亲四个女儿已外嫁,对母亲有赡养责任的是四个兄弟,大哥只负担300元,“太少!”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仍未正式生效。
庭外之音
怎样确保
每年探望一次?
面对每年回家探望一次如何执行的难题,梁菡表示,作为精神赡养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指引性的判决,带有情感因素。然而,探视义务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不大可能押着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梁菡强调,法院还是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如果情节严重,还可按照刑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
梁菡最后说道:“不是万般无奈,没有哪位母亲会把儿子推向尴尬的境地。希望这次判决敲响的不仅是法律保护老年人权利的决心,更要敲醒‘繁忙儿女们’的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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