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市人口计生委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和《婚育证明》过程中,不得强迫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或搭车收费,对在新生儿入户登记过程中违规设置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前置性规定,以及要求孕环检对象定期返乡参检等有关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规定开展全面清理。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办理《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除对必须由个人提供的当事人信息证明材料外,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当事人准确信息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提供,不得借管理口径等原因不受理群众的办证申请。要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水平,使广大育龄群众既方便在流入地就近接受服务管理,又能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权利。
同时,各地要对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和《婚育证明》过程中强迫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或搭车收费、对在新生儿入户登记过程中违规设置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前置性规定,以及要求孕环检对象定期返乡参检等有关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规定开展全面清理,立即纠正到位。(施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