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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鸽血冒充处女卖淫3个月获利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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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叫杨娟,现在某大学上学,因母亲有病做手术差钱,若能帮助愿意用宝贵的第一次来报答。”一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群发短信招揽生意,指使卖淫女假装大学生叫卖冒牌“初夜”,短短三个月牟利17.86万元。  5月26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跨省团伙介绍他人卖淫案,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海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欢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洪玖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初,当李静提出把女孩伪装成大学生假借处女名义卖淫能赚大钱的提议后,便得到了邹海军、卢欢欢及卖淫女袁青玲的积极响应。
  随后,李静带领其他人从重庆来到延安,在某学校附近招待所租了房间,并进行了具体分工。
  她先为袁青玲办理了假学生证,再和邹海军编发上述短信,并同去购买鸽子、黄鳝鱼、海绵、剪刀等,加工成沾有鸽子血或黄鳝鱼血的海绵球,伺机作案;随后,李、卢、邹和后来加入的李洪玖一同群发上述短信2万余条,招揽“生意”;当有客户回信息时,就由卢欢欢负责回复信息和接打电话,约定见面时间、地点及价格;与嫖客见面前,再由李静将事先制作好的海绵球放入袁青玲的私处进行伪装,并将其送到约定地点进行卖淫。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袁青玲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静、邹海军、卢欢欢、李洪玖以牟利为目的,采用群发短信方式,给卖淫女与嫖客多次牵线搭桥,撮合、联络、引见,实现高价卖淫与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卖淫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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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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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没有点人格尊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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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择手段,有什么原因连尊严都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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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了了 发表于 2014-6-2 17:52
不择手段,有什么原因连尊严都不要了

只为赚钱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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