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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六安查处首起因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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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六安开发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开发区公安分局、六安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查处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六安某企业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自20136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六安市内发生的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

据悉,4月23日,开发区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六安经济开发区霍邱路有疑似危险废物,随即联系了开发区公安分局、六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疑似废物进行鉴别,经确认疑似废物为油漆废渣、废油漆桶和被油漆污染的其他物品。于是,他们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六安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可能涉及的企业进行摸排,最后,在该区纵二路某公司厂房很隐蔽的角落内发现正在进行违法生产的车间,车间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与在霍邱路发现的疑似危险废物一致。

在对车间负责人田某询问后,田某承认废弃物是他们倾倒。据田某交代,4月23日早上,田某将生产车间产生的油漆废渣、废油漆桶等废物,以每车100元的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进行处置;陈某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输出厂后,分4处倾倒于开发区霍邱东路、霍邱西路、望城岗街道黄李路拆迁工地内和英瑞针织北面空地,共计倾倒危险废物5车。环境监察人员于4月23日、24日连夜组织人员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收集、并进行封存,本次经收集封存的危险废物总重量达4.68吨,此种废弃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HW12染料、涂料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一条就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田某、陈某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刑律。

截至记者发稿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案的田某、陈某以及公司法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六安网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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