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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酒男子在饭店厕所内强奸女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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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酒后乱性,竟在公众厕所内强行与饭店女服务员发生性关系。日前,该男子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帮助望风的酒友林某则因构成强奸罪的从犯,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某与林某均非南通人,暂住在南通市通州区。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张某、林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一饭店内吃夜宵并喝酒。喝酒过程中,张某对该店的女服务员曹某调戏后遂产生了对其实施奸淫的想法。后其将曹某从饭店内强行拖到该店北侧公共男厕所的隔间里,欲对其实施奸淫,因有人来上厕所,张某未能得逞,曹某乘机挣脱逃回店内,张某也回到饭店内继续喝酒。


当日21时许,张某在饭店内夹住曹某的脖子,再次强行往男厕所方向拖拉,林某见状,在明知张某要对曹某实施奸淫的情况下,仍用手推曹某的身体,以协助张某将曹某往厕所方向拖。在林某的协助下,张某强行将曹某拖到男厕所的一个隔间里后将隔间门反锁上,并吩咐林某在厕所外帮其望风。林某将男厕所门从外边关上后,站在男厕所外边替张某望风。随后,张某在男厕所的隔间里对曹某实施了奸淫。


2013年11月15日,张某、林某分别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查明,张某竟有两次犯罪的案底,2005年10月24日,即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1日,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张某此次犯强奸罪,构成累犯,法庭从重予以判处。而林某因在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了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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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禽兽不如 物以类聚真是{: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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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出来以后肯定还要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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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败类{: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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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怎么这么不是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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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怎么这么不是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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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了了 发表于 2014-6-7 22:42
哎!怎么这么不是人呢

不是人的人太多了  不如畜生的人也太多了 我们要时刻保护好自己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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