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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妻子无法生育,对此耿耿于怀的丈夫竟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期,此案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丈夫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家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站的方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始,两人的感情甜蜜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随着时间的 推移,与二人同时结婚的夫妻都生育小孩,但刘某一直未怀孕,方某家庭遂带刘某到合肥大医院检查治疗,仍没有效果,方某本人比较喜欢小孩,双方为此产生矛 盾。方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经过较长时间相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我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孩子对于夫妻 感情之间的维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原告因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并无 根本上的利害冲突,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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