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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驿站] 62岁的老太叶某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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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2岁的老太叶某到法院起诉称,儿子和儿媳向她借款60余万元未还。对于该笔借款,儿子夫妻俩态度大相径庭,儿子认可全部借款,儿媳却矢口否认。昨天,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母亲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叶某的儿子叫李某,儿媳叫张某。李某、张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自2010年开始因感情不和闹纠纷,同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前几年,夫妻俩开店做生意。叶某说,儿子儿媳做生意期间,她通过银行汇款借给两人135400元,还有一次儿子李某向她借款3600元给孙子交学费。另外,她还通过银行转账及用邮票冲抵方式给李某夫妻偿还所欠邮政公司等处债务50余万元,李某夫妻总计欠她60余万元。
         对于这60万元借款,李某夫妻俩意见大相径庭。李某对欠母亲60余万元借款全部认可,但儿媳张某全部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而且她们之间无任何书面的借款凭据。张某说,婆婆与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1年有几笔邮票等买卖业务款往来,但她自己与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没有任何邮票等业务往来。叶某辩称,儿子儿媳做生意,做父母的理当鼎力相助,所以当时借款没有留下书面借款字据。
  法院:举证不足借款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称借钱给了李某夫妻,是依据被告李某在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叶某通过银行向案外人汇款单据,但叶某用邮票等物品支付或冲抵欠案外人的款项以及与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的业务往来的证据都没有,据此,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叶某诉请的60多万元债务全部认可,该行为侵害了张某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而且,由于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尽管被告李某个人自认欠母亲的钱是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对张某并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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