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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95后男孩入室盗窃18次 数额巨大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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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安95后男孩入室盗窃18次 数额巨大获刑4年
      95后男孩小虎入室盗窃18次,虽然多数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其三个月内多次入室盗窃甚至连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都不放过,共盗窃数额巨大达8万余元。2014年5月,被告人小虎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小虎是95年10月份出生,湖北人,初中文化,去年来到舒城县投靠同乡,和其一起租住在舒城某乡镇,但他没有去正常工作,却做起了另外一份“生意”。2013年7月10日下午开始至2013年10月26日下午截止,小虎伙同徐某、潘某(外号结巴,在逃)分别多次或个人窜至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桃溪镇、百神庙镇、孔集办事处等乡镇境内处乘人们在午休、出去工作时,采用翻院墙、撬门窗、踹门等手段先后进入村民戴某、樊某、俞某等18户村民室内,盗窃现金、手机、电脑、黄金首饰等物品共计8万余元。在这18次作案中,小虎等人见财就拿,还将户主储钱罐里的硬币拿走,有时见有的户主没什么值钱的物品,就顺手拿走几包皖烟,甚至连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都不放过。以上窃取财物被小虎等人分赃挥霍。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小虎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3日,经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被告人小虎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多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坦白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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