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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因为其在外欠账太多无法偿还,为了得到借款谎称自己有很多工程,最终触犯了刑法。
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虚构在蚌埠、宿州等地承建安置工程需支付工人工资以及资金周转等,许诺高额利息,并提供虚假房产证抵押,先后两次向被害人李某“借”现金25万元,除去归还的2.5万元,实际骗取2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且利用虚假房屋产权证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由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依法传唤被告人胡某到案,其不属自动投案,故不成立自首,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适应,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书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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