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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两户分属霍山县大化坪镇两个村民组。两户山场交界处有一块茶地,茶地下方有一片松树林,李某在茶地里套种了山核桃树。胡、李两家对茶地和松树林的权属产生争议,因李某在松树林里采伐过松树,胡某某决意报复,遂邀约儿子毛某砍伐李某栽植的山核桃。 2012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毛某带着手锯、斧头、弯刀等工具,来到李某栽植山核桃的山场。二人砍伐了2个多小时,把李某栽植的山核桃全部砍倒,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胡某某、毛某毁坏山核桃树28株,价值29040元。 霍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出于泄愤报复目的,故意毁坏他人栽植的果树,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2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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