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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金寨一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分居两个卧室,最终离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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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3月,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在父母之名、媒妁之言下,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8月28日生育一子。 2008年11月24日在金寨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在外务工,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后考虑到照顾儿子上学,双方均回来金寨工作,但夫妻的感情并未得到好转,甚至演变成一个屋檐下,分居两个卧室,平时也是冷眼相对。这样名存实亡的感情使原告身心疲惫,2014年5月,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通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沈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沈某自愿给付被告困难帮助费、共同财产折款合计人民币32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12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父母之名终究未能维系着这段包办的婚姻,结婚易,维系难,且行且珍惜。(黄开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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