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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一个快流落街头的单身女子给霍山县委书记陈俊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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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霍山县委书记陈俊:
你好!
都说心灵的深度决定人生的高度,一个城市的面貌决定一个县委书记的深度,霍山近几年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想这和你心灵的深度不无关系,而一个心灵有深度的领导就会想多造福于社会、多造福于他人,少一些社会的不公不平,决不是那种“老子有权天下第一,把百姓当条狗”的人,因为他知道留住我们生命的不是金钱、物质,也不是神丹妙药,而是你给这个社会改良了多少!带来多少的正能量!

我是衡山镇洛阳河村圩子生产队一位村民,名叫吴怀云,2011年时父亲不幸意外去逝,今年3月母亲又因病去逝,这对一个至今单身的女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但失去双亲给我的打击也没有村、管委会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我是领导我怕谁”、目无法纪的行为深感痛心、寒心,灰心!下面我就说说事情的经过。

2013年我村新修高速公路需征土地,所得补偿款几百万,因我在多年前考上学校,转为城市户口,毕业后分配在乡镇企业,没几年失业,当时学校规定失业后两年内找不到工作,城市户口自动作废,加之失业后我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又没房,一直没离开过家,没离开圩子村,符合非转农条件,于是,后来我又把户口迁到村里,但一直没土地(30年不动),在此次分土地款中被划归新增人口行列。

2013年8月份、11月份,以及2014年农历3月3,2014年5月初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先后组织了四次土地款分配会议,前三次会议村民一致同意新增人口按70%分,当时不仅身在外地打工的村民都被通知回来参加了,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几级领导都在场。然而出人意外的是最后一次开会新增人口、新生儿、外嫁女、死人、非农户一律按50%分,更为可气的是会议不仅没让我参加,连通知都没通知,我问队长是怎么回事?队长说凡是在外地的都没通知,然而本人并不在外地,在县城上班,县城离我家只有10几里路,就算我在外地打工,那么现在科技、信息都很发达,一个电话、一条微信就可搞定,为何不通知?

我多次找村、管委会领导,他们一直推诿,不给解决,说那是村民自己分的,他们没有参与,与他们无关,但就算他们没有参与(事实不过是从会前转向幕后),村民这次分配应是无效,怎么能说跟他们无关?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第三项1条规定: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因此在审查分配方案时,应审查该方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民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

第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

那么此次土地款分配无效。我的理由是:我国宪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参与权、知情权,此次会议不仅没让我参加,连通知都没通知,我问队长是怎么回事?队长说凡是在外地的都没通知,这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我国法律规定非农户口不允许参加农村土地款分配,但村长儿媳是非农户却参与分配(2014年农历3月3晚上开会,全民投票几乎99%的村民不同意非农户口参加分配,不知这次怎么又同意了?),另外村长儿子是不符合非转农手续的,是村长为了分得土地款,把儿子通过暗箱操作转回来的,此次也参与土地款分配。、根据高院对参与土地款分配成员资格的确认,中间并没有死人,但此次土地款分配,死人也参与分配。、土地款分配不能威逼利诱,但此次土地款分配只对地头蛇有利,这是利诱,其余给予威逼——不签字就不分田给他们(据参加最后一次会议的村民反映);五、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而安置费归土地所有者支配,但前提条件是不重新进行土地分配,但我村此次土地款分配后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这样一来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都归集体所有,即不论新增人口还是非新增人口一律按同等100%分配,因为土地补偿款、安置费是给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保障费。所以给新增人口50%分配不合理。没有让我应享受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让人忍无可忍的是村长周保健儿子是九几届中专毕业生,上中专后就转为城市户口,即非农户。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几年就入赘到女家——合肥市,早在不少人没房没车时,他们就有房有车。后来村长得知我村要征土地,为了获得土地款,村长又通过暗箱操作把儿子非转农,村长并口出狂言:“看谁有什么牛B把我儿子搞下来”!!!更为可笑的是村长儿媳至今是非农户,这次也参加土地款分配,然而村、管委会领导不追究不说,却一直包庇、纵容。是何居心?

一个多月来我多次找管委会领导,但他们不是推诿就是玩失踪,并告诫我:找谁都没用,没人会理你!在此期间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他们给了我一份《关于圩子组土地款分配的说明》,本人作了回复,请看附件一、附件二。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14-6-2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二、
答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圩子组土地款分配的说明》
管委会领导:
你们好!
虽然得到你们这个答复“很不容易”,比女人十月怀胎还难,跑断腿,耽误工作不说,更让我无心工作,我估算了一下,这样下去我只有流落街头的份,因为本人现已父母双亡,无家可归,至今孑然一身,在城里做些小本生意连最低保障都较困难,如果在经常不工作,那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在此说明一下,但我还是要对你们说声谢谢,你们辛苦了。现就我了解的情况以及对照相关法律、政策回复如下:
对一、二两条的回复: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第三项1条规定: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因此在审查分配方案时,应审查该方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民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
第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
那么此次土地款分配无效:一、我国《宪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公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此次会议不仅没让我参加,连通知都没通知,我问队长是怎么回事?队长说凡是在外地的都没通知,这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二、我国法律规定非农户口不允许参加农村土地款分配,但村长儿媳是非农户却参与分配,另外村长儿子是不符合非转农手续的,是村长为了分得土地款,把儿子通过暗箱操作转回来的,此次也参与土地款分配。三、根据高院对参与土地款分配成员资格的确认,中间并没有死人,但此次土地款分配,死人也参与分配。四、土地款分配不能威逼利诱,但此次土地款分配只对地头蛇有利,这是利诱,其余给予威逼——不签字就不分土地给他们(这是一参加开会的村民说的)。三条的回复
至于你们说的少数服从多数前提条件是开会须通知每户(以户口簿为准)村民代表参加,不参加算自动弃权,但你们连通知道都没通知。其次,必须不能威逼利诱。另外,如果真的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2013年8月份、11月份,以及2014年农历3月3,2014年5月初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先后组织了四次土地款分配会议,前三次会议村民一致同意新增人口按70%分,当时不仅身在外地打工的村民都被通知回来参加了,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几级领导都在场,并且2014年农历3月3晚上开会,全民投票几乎99%的村民不同意非农户口参加分配,这符合民主议定程序,你们为何不采纳?
对于三条的回复: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而安置费归土地所有者支配,但前提条件是不重新进行土地分配,但我村此次土地款分配后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这样一来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都归集体所有,即不论新增人口还是非新增人口一律按同等100%分配,因为土地补偿款、安置费是给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保障费。所以给本人50%分配不合理。没有让我应享受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四条的回复:村长儿子原本是非农户口,不符合非转农条件,是村长为了获得土地款补偿,通过暗箱操作转回来的,而村长的儿媳至今是非农户,有什么资格参与此次土地款分配?我国法律明明规定不允许非农户参与分配,最高法也明确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必须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另外,管委会在给信访局的答复中有一条(其它跟以上类同):此方案是村民每户签字同意,只有两户没签字,我解释一下他们所谓的每户就是指儿子的儿子及孙子的孙子归一户,根本不安户口本来确定户,如此一来,我们都是一个老祖宗下来的,选国家主席只要老祖宗签个字行不行?
村民:吴怀云
2014年5月29日所以不得以出此下策,恳请陈俊书记能为我作主,还我一个公道,我的要求就是给我国家法律赋予我的应得土地款,其次就是这样的村长、领导还有没有资格在这个位置上?另外,前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针对依法逐级走访工作表示,对于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的越级访,基层特别是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卸责。舒晓琴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明确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和答复口径。对于在办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的典型案例,将依据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领导该不该追究责任?万分感谢!发这个贴同时也告诉我家人、亲人及身边友人,假如我在此次维权中有何闪失,那么要找政府,是他们的责任导致。更希望媒体、记者、及网友能帮我伸张正义。至
村民:吴怀云   手机号:13856400623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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