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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近日,寿县法院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今年2月3日18时许,傅某某酒后驾驶皖AE92**别克车,沿寿县寿春镇寿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徽大众医药公司北侧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樊某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樊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傅某某驾车逃逸。经寿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傅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85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陈述案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并适用缓刑处罚。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李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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