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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一检察官举报法官枉法裁判侵权 七年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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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一检察官举报法官枉法裁判侵权 七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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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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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实名举报人杜平,联系电话:13945250423,身份证号:230225195710100019.
当事人举报
我是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杜平,现我以公民的身份向你们举报、曝光甘南县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伊占山涉嫌枉法裁判侵权一事。
2007年甘南县人民法院法官伊占山在受理我与当地名为孙万录财产纠纷一案中,他从中作弊伙同与原告使用假证言,判我败诉。
尽管我的律师以及我本人一再向法庭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存放在当地内燃机厂,机械设备是我父亲所存放的,我受他委托取回卖掉是合理合法的,而原告孙万禄采用假证、讹诈等方式提供给法庭作为依据,均被伊占山法官全部采纳,导致我有理难辨,最后败诉。
伊占山法官曾多次在不同的场合下有孙万录在场同我谈:你就给孙万录担当点就得了。(指孙万录另一起败诉案和本案件有关联的案件所说)他所说这话的时候有多人听到为证。
我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党的教育下多年,我决不会昧着良心做事,所以我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
令我没想到的是我被伊法官利用孙万录提供的一系列假证及他的代理人钻法律的空子,导致我败诉,七年当中我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告状,要求有关领导复查此案同时追究伊占山枉法裁判一事。但,至今未果,为此我向你们进行举报,希望媒体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揭露当地法院伊占山法官的违法行为,以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记者调查
法院办案注重证据,而一旦证据造假出现纰漏,损害的不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有失法律的尊严。近日,记者接到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在检察院工作的杜平投诉,他所经历的事情让周围熟悉他的人全都感到疑惑,因他父亲在2007年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到法院。杜平由委托人变成被告,从开庭举证他向当地法院所提供的一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均被原告方用假证、证言人等使他败诉,而主审法官伊占山带有倾向性的办案更使这桩案件变得错综复杂。
面对记者采访,杜平最多的一句话是
“法官伊占山在该案中充当了什么角色?”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首席记者 唐云立)2007年9月,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孙万录到当地人民法院告杜平侵占他人财产要求返还为诉讼理由要求法案立案,该院依法受理孙万录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漏洞百出的证言材料,杜平不服提出上诉,但均遭到驳回维持原判,为此杜平搜集证据告县法官伊占山倾向办案,不尊重事实为由,进行上访至今。
假证左右司法公正
据杜平接受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他父亲杜玉金在2003年与当地一个邵贵征合伙开砖场,由于邵贵征在合伙之前拖欠他人钱款,以制砖机(共计有三台设备)进行抵债,后来成为法院开庭审理的矛盾焦点。
在1998年春天,杜平的父亲杜玉金看到砖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当地政府的承包费,便通知孙万录拉走邵贵征所抵押给他的机械设备(制砖机,减速机,搅拌机),同时杜玉金考虑他在合伙之初自己也投了一些设备,制砖搅拌机,生产传送带,包括75千瓦电动机一台,要求孙万录帮助自己把这些设备拉走,找地方寄存以便日后自己另行处理,孙万录答应照办。(有证人为证,购买此设备票据为证)
2005年孙万录被邵贵征以侵占他的财产为由,将孙万录告到县法院,经院方法官审理认为,事实成立孙万录承认已将拉回的设备变卖处理,法院认为孙万录扣除邵贵征所欠他的钱款利息之外,机器所卖剩余钱款如数返还原告。(2005)甘民初字第1173号为证,判决为证。
2007年4月杜平突然接到甘南县法院民庭的传票,原来孙万录将他告到法庭说:当年替他父亲所拉走的设备是自己的,现被他已卖掉,要求返还所卖钱款。杜平不服,开庭时,他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受父亲委托的证据,有证言及证人,到内燃机厂提供提货时的证人材料,及父亲和相关购买这些设备时的发票。
孙万录反诉杜平所提供的证据,证据不附,他向法庭递交了杜平在2003年9月25日,26日杜平到内燃机厂的提货单各自一份,当时门卫张景新,孙明,张彦军,梁青林等四人书面证言。
杜平的委托律师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杜平所提走的机械设备(传送带,搅拌机,75千万电动机,粉碎机)是邵贵征的抵押物,而且张景新所提供的书面证言严重失实,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四人写在一起的一份证言是不被法院所采纳的,因为每个人对事物的了解不同,角度不同有串供的嫌疑,所以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及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孙明、梁青林、张彦军三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四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卷宗中记者发现孙万录所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明杜平到内燃机厂提货时的时间前后矛盾。
律师指出卷宗中多处发现孙万录在答辩中自相矛盾,如:他同意存放在内燃机厂的设备让杜平拉走,后又辩解说他只同意拉走传送带。在第二份证据是张景新在二审中出庭(第二次开庭笔录第2页)及第一份书面证言(再审卷宗第55页),出庭作证内容证言自相矛盾。先说孙万录在柴油机厂存放的设备有搅拌机、制砖机、输送机、电动机、减速机,可在另一份证言又说:“我对该设备不熟悉。”既然张景新对设备不熟悉那么怎么知道孙万录存放在柴油机厂的是什么设备,张景新只是证实在杜平提走货时在现场。
那么,当地法院主审法官伊占山依据这些漏洞百出的证言、证人确定案件成立,判杜平败诉。
县、市两级检察院抗诉
2008年9月11日,针对杜平与孙万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07)甘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过调查核实得出结论孙万录所述与事实不附,缺乏证据。根据卷宗所记载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在询问证人孙明时做的笔录得到证实,孙明表示不知道杜平到柴油机厂拉过东西也从未给孙万录出过这方面的证言。这说明原告提供的孙明、张景新等四人出具这份证言是假证。
原告提供的2005年10月杜平将机械设备拉走与原告提供的杜平出具的收条和提货单体现出的2003年9月将提走其父亲机器的时间不附,也说明此证言不是真实的。
杜平是受委托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而不应由受委托人的杜平承担。在这一点上(再审卷宗第144页)杜平的母亲郭淑珍予以确认。证人王学智出庭证实:“在2003年七月去看望杜玉金,当时杜平在场,杜玉金告诉杜平把搅拌机等设备还有电机卖掉用于给自己看病。”孙万录对此证据没有疑议(再审卷153页),法院应认定此证据有效。
齐齐哈尔市中级检察院根据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孙万录在(2007)甘民初字1034号民事判决中被判决因治质物灭失向邵贵征承担民事责任。而质物的去向是本案被告杜平从柴油机厂拉走后卖与收购部”的认定是缺乏证据证明的。孙万录承担灭失的质物是:制砖机,搅拌机,减速器和70瓦千电动机。而杜平拉走的是一台75瓦千电动机,一废电机机芯,制砖设备(减速器、绞料机、输送机架等),原审以柴油机厂警卫孙明和张景新证实杜平带车拉走制砖机、泥土搅拌机、减速器各一套和电机的证言有瑕疵,一是杜平拉走设备时间是2003年9月,而证言证实的时间是2005年10月份,与事实不附;二是证人孙明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证实,他没有给孙万录及任何人出过证言,原审证言中“孙明”两个字也不是其书写的。同时杜平拉走的电动机不是原告孙万录赔偿的,而且邵贵征灭失的质物,因为灭失的质物是70千瓦的电动机,而杜平拉走的是75千瓦的电动机,有杜平给柴油机厂出具的收据证实。因此法院判决杜平返还原告孙万录四件灭失的抵押物折价款106,250.00,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判决是错误的。
记者调查证实证言造假
2014年6月22日下午,记者赶到甘南县内燃机厂找到门卫张景新核实当时他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书面证言。指给他看(证明,卷宗30页.卷宗35页两份书面证言内容),他当即提出异议说:“内容都不是他写的,卷宗第30页的证明,他说自己是门卫,看别人签了字自己也就跟着签了。”当问起是谁让他签字的他说:“当然是领导了。”哪位领导,他明确表示自己不便透露,并指给记者看卷宗第35页,证明材料内容,明确指出:“你们看内容是我写的吗?连门卫俩字都不是我写的,我只签了个名字,这是领导让我签的,我敢不签吗?我不签谁给我开工资啊?”他所这话时有当地的人白玉堂、姜仔仁等多人为证,由此可断定,当初孙万录是怎样索取他们的证言,提供给法庭的。
2014年6月22日上午8点30分,记者见到该厂梁厂长,向他问起当年是怎样出具证言的时候,他回答说:“内容不是我写的,我只是签了字,我的依据是有提货单。”具体是什么人提供给他的书面证言材料让他签字,他也想不起来了,并且他让去找张彦军副厂长核实一下。
在该厂门卫处,记者电话联系的张彦军,当记者指给他证言材料时,他的回答是:“当年是门卫给他的提货单看,所以他依据提货单,相关领导找打他是他才签的字,关于书面证言材料上所修改的日期,他一见一口咬定不是自己改的,谁提供给他的书面证言材料,他也想不起来了。站在一旁的杜平向他介绍自己是身份后,他当即承认杜玉金当年确实把机械设备存放在内燃厂内而且是自己答应同意的。
当日,记者找到年过七旬的郭淑珍核实当年的情况,她记忆犹新的讲述当年的情景:她说:“当年是自己老头子通知孙万录到厂里拉机器,砖厂共有两套设备,一套是邵贵征的,一套是杜平他爸的。”那时杜平他爸是后与邵贵征合伙的,进场后所添置的另一套制砖设备,证人有当年的厂长,朱明雨,合伙人邵贵征,好友王明,他们都层向法院提供过书面证明材料及出庭作证,并有发票等证据,可是法院就是不采纳此证言。
那么当年,你为什么让孙万录把你家机器拉走、存放?她回答说:“因为砖厂离县城很远,运费很高,杜平他爸也是由于当时交不起乡里的承包费,还有老邵还欠孙万录的钱,当初,他们之间已经签订协议用三台制砖设备作为抵押给孙万录,所以他感觉既然不干了先把外债还上,这才通知了孙万录来拉机器,并且顺便也把自己家的机器拉走,这样也省去了一笔费用,但令他们家没想到的是孙万录他从老邵打官司输了,两年之后才想起帮我家拉运过机器这码事,他串通别人做假证,硬讹我们家。”
为什么把杜平能牵到此案中来?记者问到,老人家叹了口气回答道:“唉,当年孙老五(孙万录的外号)在2003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曾到我家探视杜平他爸(杜平他爸已经生病)说:“我拉来的设备我已经处理了,你那点东西快让孩子找个地方,看谁能用就卖给谁得了,给老大哥买点吃的买点药算了”。一旁的杜平再次重申:“几天后我陪同我父亲到内燃机厂看了设备的存放还在,我父亲便让我抓紧处理这些事情。几日后,王学智到我家看我父亲,父亲又对我和弟弟说:“你咋还不抓紧时间把那些机器设备处理掉?”我这才赶紧联系买家单位,将属于我们家的机器卖掉。
记者调查,法院拒绝采访
2014年6月23日上午8点30分,记者来到甘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记者领到刘副院长办公室,记者说明来意,他的回答是:“记者采访必须要经相关部门的同意(县政法委和宣传部),当他听完记者简单介绍案由后,表示杜平的案件他已经知道,当年主审法官伊占山已经退休在家不再上班,我们能做到的只有看卷宗。”
无奈之下记者离开这里,用电话拨通了县政法委相关负责人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杜平一案,令当事人和熟悉此案的人众说纷纭,更多的是对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人们会问:杜平从事司法工作多年难道说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守法都分不清吗?是什么原因从2007年至今为了还回自己的公道在不停地上访告状,而且告的就是一名法官,他所寻求的就是司法公正,他所认为目前自己所面临的处境就是司法不公,投诉无门,所以他只有一个信念,法律总会还他一个公道。
针对杜平与孙万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记者将进一步跟踪连续报道。
上图是四人签名,按照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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