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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1993年罗先兰(原告)被人贩卖到李长江(被告)家并与李长江开始了同居生活, 1994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罗先兰与李长江在安徽省寿县堰口镇XXX组盖有一栋3层小楼。1994年8月26日生育一子李小飞,现已成年。婚初,罗先兰与李长江在家共同生活,其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罗先兰与李长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罗先兰曾向本院起诉过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此后罗先兰与李长江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再次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兰与李长江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又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特别是2013年本院驳回原告罗先兰离婚请求后,双方仍然互不联系,未能和好,足于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许原告罗先兰与被告李长江离婚,对于原告罗先兰当庭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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