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某带领孙子去理发店为孙子理发,与理发师杨某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受伤。后经霍邱县公安局处理,二人均受到霍邱县公安局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受伤后入住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6910.10元。事后,虽经公安局多次调解,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610.10元。
杨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辩称,王某先动的手,自己迫不得已才将其摁倒在地,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杨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在身体接触过程中导致王某受伤,二人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王某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为10811元。按以上责任划分,杨某应承担5405.5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某5405.5元。(侯威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