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3〕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对居住证办理相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申报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照片2张。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经六安市或所属各县(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六安市或所属各县(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须提供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我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证明;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自有住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须经房管部门备案)、拆迁还原(安置)协议、赠予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租赁房屋,当事人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出租备案证明以及承租人与房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住亲友房屋,须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亲友房产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居住在厂矿、企业单位宿舍,须提供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
6、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提交符合落户条件的证明。 (四)育龄妇女还必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对于以上申报材料中,凡是需要申报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派出所民警在受理时要当场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申办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派出所民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办证条件的,录入《安徽省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出《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将领取凭证联交给申请人,同时打印《六安市公安局申请居住证呈批表》报所领导审核。
(二)审核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导,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分县局审批。 (三)审批、签发和制证 分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制证工作,并发放至派出所。 (四)验证、发证 申请人本人在预约时间内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读卡验证,证件合格的,办理领证手续。 (五)归档 对已办结的居住证有关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居住证审批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六安市公安局申请居住证呈批表》及申报材料,由负责审批的分县局进行整理归档;《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由负责受理的派出所进行整理归档。
四、办理时限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并在申领材料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五、申办费用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和居住证年度签注,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不收取费用。居住证的工本费等费用,由属地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居民原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本规定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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