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与以往强奸案不同的是强奸者竟是受害人的准姐夫。
王明浩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孙某某(被害人)及孙某某的弟弟孙强,由赵小松开车来到王明浩姐姐王明霞家。当日晚饭后,四人外出玩至12时许回到王明霞家,王明霞安排王明浩、孙强、赵小松睡在二楼上,让孙某某与王明霞家人睡在一楼卧室的一张小床上,王明霞与其丈夫(被告人段先虎)及其儿子睡在同一卧室的一张大床上。当夜凌晨三点时分,被告人段先虎趁孙某某熟睡之机,下床来到孙某某睡的单人床上,对孙某某进行亲吻、抚摸,将孙某某的下身衣服脱至膝盖处后对孙某某进行了奸淫,孙某某发觉被人奸淫后,遂用力推搡趴在其身上的段先虎,段先虎随即退回到自己的床上,孙某某遭遇强奸过程中,姐姐王明霞因熟睡并无一丝发觉,孙某某起身穿上内裤后跑到院内呼喊王明浩等人,并向王明浩等人指认段先虎乘其熟睡时对其实施了奸淫,段先虎遂逃离现场。次日上午,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段先虎在其亲友通知下主动回到家中,跟随公安干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先虎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妇女睡熟之机,与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由于案发当日上午,段先虎在侦查机关尚未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前,经其亲友规劝,主动回到家中向等候在其家中的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本案系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有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段先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