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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入伏以来,我市迎来了连续的炎热盛夏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不仅考验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忍耐力,更考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怀和权益保障力度。近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公告,明确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高温津贴、作业时限等诸多“高温权益”。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公告明确要求,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公告明确提出,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更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和时限划定,公告规定非常明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公告还要求,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已被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作业中暑致“病”可享工伤保险 高温作业中暑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告要求,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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