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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6日出生的原告杨杨在校园内被同学推搡摔伤,就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向同学赵兆及其监护人王莹、学校主张权利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杨杨与被告赵兆均系寿县某小学一年级在校同班同学。2013年9月22日下午放学之际,原告即将走出被告寿县某小学学校大门口时,被赵兆从身后推搡摔倒在地。当日,原告即被父亲送往安丰卫生院治疗,经拍片检查原告胳膊严重性骨折,后到安徽省立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颈骨折,并在该院进行内固定等手术治疗, 2013年9月27日出院,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13641.07元。原告支付6817.37元,余款已从新农合报销。2014年1月1日,原告在安徽省立医院再次行内固定取出手术,2014年1月6日出院,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5564.5元。原告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王莹系赵兆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莹疏于教育、管理,未能善尽监护职责,造成原告在寿县某小学校园内因赵兆推搡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寿县某小学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原告受到他人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杨杨所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451.87元、护理费975.4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住宿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6655,27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莹赔偿原告杨杨医疗费等损失66655,27元的
60﹪,计39993元;被告寿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杨杨各项经济损失66655,27元的40﹪,计26662元。上述款额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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