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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育一女后,和丈夫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遂找理由回到湖北娘家,自此不复返。夫多次寻妻未果,等待九年终失望,无奈诉离婚。近日,这起离婚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支持了丈夫的离婚诉请。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2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湖北女孩张某,不久朱先生带张某回到舒城老家登记结婚。2003年12月份生育一女。婚后初始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5年元月,被告张某以回娘家探亲为由,自此一去不复返,考虑到孩子当时才两岁,需要母亲,原告多次前往湖北寻找,张某均不愿意回来,后双方彻底失去联系,在等待九年后,原告终于失望,于2014年5月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当地乡镇村委会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等证据,来证明被告居住地和离家不归等情况。
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法院缺席审判,原告朱先生与被告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因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外出双方无联系,且现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亦未到庭,调解和好无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朱先生抚养;被告张某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目前本案正在公告送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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