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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滁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李某某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任职期间及退休后,共受贿1474335元,其中人民币119.5万元、购物卡1.5万元、5000美元、3000欧元、价值195136.40元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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