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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言欢,友人酒精中毒身亡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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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饮酒“出事儿” 恶意劝酒者要担责
  喝酒助兴早已是饭桌上彼此心照不宣的事情,然而,频繁地聚会、过量地饮酒在让气氛更好、客人更尽兴的同时,给身体也带来不少伤害,甚至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近日,微信、微博中热议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后,劝酒者将承担责任的案例。对此,市民及法律界人士如何看?
  把酒言欢
  友人酒精中毒身亡
  2013年9月,47岁的林某受好友张某邀请,携妻子来到张某家做客,午饭时间,张某打电话叫来好友赵某、钱某、王某前来“陪客”。酒席一直进行到下午四点,席间,林某在张某及其三位好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醉得不省人事。于是,林妻打车将林某送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9时许,林妻发现丈夫仍旧没有半点醒酒的迹象,遂感不对,就赶紧把丈夫送往医院检查。但林某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查明,林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林妻将当天喝酒的赵某、张某、钱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四人赔偿林某家人损失10万元。
  2014年7月,徐某、李某前往下属单位检查工作,下属单位负责人严某、陈某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待检查工作完毕,严某带着徐、李二人来到陈某家中吃饭。席间,严某为了陪好客人,喝了不少酒。饭后,徐、李二人返回,严某也骑着摩托车回家。由于醉酒,严某骑车途中摔倒,经抢救无效身亡。随后,徐、李二人被开除,并赔偿严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伤身怡情
  市民对劝酒看法不一
  请客要喝酒,几乎成为了一件约定俗成的事情。酒过三巡,是兄弟的,感情更深;不是兄弟的,立刻变得熟稔。在这样的酒桌上,你来我往地劝酒,成为了大家所做的频率最高的事情,兴致来了,也不由得高喊出“不醉不归”的话来。
  记者随机采访了宜昌市区10位市民,大家对酒后出事的责任归属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其中,7位市民认为,喝酒本为开心,如果因为周围人的劝导、激将,而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的,劝酒者应该负责。3位市民认为,出去聚会肯定会喝酒,出了事情双方都有责任,应该互相理解。
  “我儿子就因为陪客户喝酒,最后去洗胃,花了钱不说,孩子遭了多大的罪!”提起喝酒导致的严重后果,60岁的退休职工熊先生有些激动,“如果出了事,对方必须负责。”
  然而,在城区某单位做会计的李小姐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她认为,既然是喝酒,那么双方应该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状态。如果出了事,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怪罪劝酒者,如果喝酒者将自己的身体情况放在首位,喝不了便不喝,也不会有后面的情况。
  律师说法
  4种情况劝酒者要担责
  吃饭喝酒本无可非议,然而万一出现问题,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民基律师事务所吴松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宴的组织者对于参宴的人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桌饮酒的人之间也有相互劝阻、提醒、照顾的义务,因为疏忽大意或轻信不会出事,而导致未能有效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那么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是否有过错,也要分析劝酒的具体情节,主要是看劝酒者在劝酒时有无超出善意的界限,一般来说,酒宴上极力劝酒,带有强迫性质,或者灌酒、用语言激将甚至要挟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在对方明确表示自己身体状况,喝酒容易诱发疾病的情况下,仍旧劝其饮酒的行为;在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造成饮酒者发生意外的行为;以及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行为。凡是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过错。
  喝酒本来是图开心热闹、烘托气氛,但如果过度劝酒,将本来开心的饮酒之事变成让人十分有压力和不舒服的事情,反而得不偿失。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8-2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喝酒的路过。。。。。。。。。。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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