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my 于 2014-8-27 10:57 编辑
男方有癫痫疾病且肢体有叁等残疾,女方身体有疾病且思维迟钝,在媒人的撮合下,两人喜结连理。本是可喜的姻缘,却因沟通不畅终究对簿公堂最后各自天涯。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李莉(化名)诉被告张明(化名)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调解离婚。 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自此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8月12日自愿补办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婚生一女,取名张月(化名)。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因被告肢体叁等残疾,收入微薄。原告亦因身患疾病,只能在家做些简单家务,原告婆母边做农活并在家乡打零工贴补家用。2013年4月,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一直呆在娘家与祖母生活,与被告无联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时过一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答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与原告无联系,原告也未尽家庭责任,故同意离婚。但是因为父亲已经离世,母亲年事已高,婚生女张月一直是自己母亲在照顾,是老人家唯一的盼头,所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抚养费;此外被告家迎娶原告彩礼金额较大,需要原告适当返还。原告辩称彩礼都是父母收的,自己不知情,且自己能力有限。 经过庭审,可以看出双方都是“可怜”之人,经济状况都较为窘迫。若双方能够放下成见,在一起扶持生活实为最美,但是承办法官的好言相劝终抵不过两人放弃婚姻的决心。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0元,原告放弃婚前陪嫁财产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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