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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4日,寿县双庙集镇某小学三年级在校学生李某,在横过公路时被贾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伤。李某受伤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住院5天,后又在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今年1月22日,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颅脑损伤遗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李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贾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贾某向李某预付赔偿款5000元。李某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02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6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35166.38元;贾某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依法组织了调解,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8500元;贾某赔偿李某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管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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