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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男子舒某以吴某借钱未还为由,酒后持刀砍坏吴某所有的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导致其车辆损失为38000余元。结果,舒某主动“掏腰包”赔偿了对吴某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并且负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1日13时许,舒城县舒某酒后乘车来到吴某处,以吴某不还钱为由,手持砍刀向吴某所有的一辆“奔驰”牌小轿车连续乱砍,致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和前车引擎盖损坏。2014年5月5日,舒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结果被取保候审。
经鉴定:吴某所有的某号小轿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为38510元。
案发后,舒某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财产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酒后持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舒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责。鉴于舒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系自首;双方达成了协议,且舒某也取得了吴某的谅解,依法对舒某从轻处罚。遂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舒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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