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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时都能闹出矛盾,实属可笑,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邹某健康权纠纷。在法院的一纸判决下,双方矛盾得以解决。
周某诉称:原告在板桥镇板桥街道华清池浴池二楼大厅休息时,被告无故用手殴打我左侧面部一巴掌,致使我面部受伤,邹某无故寻衅滋事,恶意伤害我,而邹某至今分文未予赔偿。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邹某辩称:原告本人存在过错;原告诉讼请求过高,
邹某无故用手殴打周某左侧面部,致周某受伤,事实清楚,邹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周某对自己伤情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部分赔偿责任。对此,本院酌定周某的医疗费等损失由邹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6644.17元。至于周某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531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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