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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酒后驾车路遇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担心被查获找人顶替时与交警发生争执,哥哥李某甲和舅舅李某乙闻讯后和李甲三人对现场两交警实施殴打。近日,寿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甲及其哥哥舅舅十个月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 2013年9月17日晚10时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在辖区三觉镇某村村部旁边的公路上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李甲驾车经过现场,因担心当晚喝酒驾车被查,遂打电话通知其弟李乙要求找个驾驶员顶替他。其哥李某甲、舅舅李某乙闻讯后与李乙找到驾驶员唐某某,共同赶到现场。因不满交警执法,与交警发生争执,进而李某甲、李甲、李某乙对民警王某某、辅警聂某实施殴打。打斗过程中,李某甲将辅警聂某眼部打伤,并用随手捡来的木棍将民警王某某耳部打伤。聂某、王某某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9月18日下午,李某甲、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甲三人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损失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甲、李甲、李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两人轻微伤,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损失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李某甲、李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判处李某乙拘役四个月。(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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