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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晓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受到法律的轻判,彰显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4年3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夏晓驾驶皖D20367号/皖D6756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310线(寿霍路)由东向西行至该线120㎞+200m处时,因占道行驶,将迎面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宋明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晓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向出警民警投案,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其驾车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经法医鉴定,宋明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晓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夏晓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夏晓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其肇事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夏晓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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