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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11时10分左右,被告谭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舒城县合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门路交叉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琴所骑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琴随及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小琴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完全丧失嗅觉。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小琴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97757.48元。
庭审中,两被告坚持认为小琴自己单方去鉴定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不予认可,故对于小琴要求的伤残赔偿金以及因丧失嗅觉的损失不予认可。但两被告均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为了使小琴的损失尽快得到赔偿,承办法官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积极与双方沟通,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赔付小琴83000元;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鉴定费750元计1872元,由被告谭某负担。(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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