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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家住某小区王先生的电动车在物业统一指定的非机动车存放处被盗丢失。由于迟迟无法破案,王先生只得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近日,裕安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小区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了物业费,物业有义务告知其应按规定停放车辆,将电动车停放到车库或监控范围之内。小区保安人员的定时巡逻未能察觉盗窃行为并予以制止,小区的监控设施覆盖面小,存在监控视角盲区,不能为公安部门及时侦破案件提供有利线索。法院因而认定被告物业的设施配置不完备、管理存在瑕疵与王先生车辆被盗具有因果关系,应对车辆被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主审法官还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业主车辆在小区停放时被盗或受损物业都须赔偿。只有当物业存在保安防范措施不到位等过错时才需要就其过错责任承担一定责任,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业主应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曹文斌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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