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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二十来天,怀孕后又急婚,做新嫁娘才三天就将到手的彩礼3万元及男方给付的10万元购房款带走闪人,之后又扔下一个胎儿已流产的“炸弹”,这短短的一个多月悲喜交加、跌宕起伏的经历,让舒城男子程某备感心伤,深感受骗的他无奈起诉“落跑的新娘”以求挽回损失。
这婚礼前天给付10万元购房款系彩礼、赠予还是个人财产?2014年9月份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归还,其支付的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应当酌情返还。目前该案正在公告送达中。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3年2月底,与被告曾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后两人订婚、同居。在这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3万元,并依被告要求在婚礼前一天给付购房款10万元,并交与被告保管。不久被告告诉原告已怀孕,双方很快闪婚,未料在举行婚礼第三天被告即回娘家居住,之后一直以打工为名义不归,自此双方在结婚三天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5月份,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曾小姐离婚,并返还所其收到彩礼3万元、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
原告陈先生认为,被告曾小姐在婚后第三天就回到娘家,拒与原告共同生活,一联系不是向原告要钱就是说要离婚,且未征得原告同意就擅自打掉胎儿,唯一能解释此行为的就是被告并无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借婚姻索取钱财;婚前给付彩礼3万元致原告生活困难,10万元购房款不是彩礼也不是赠予性质,该款应当全部返还和支付利息;被告陪嫁的物品应折价给原告,从彩礼中扣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庭审时,本案被告曾小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先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婚姻状况及给付彩礼及购房款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现诉求离婚,又因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亦未到庭,调解和好无望;原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15000元;原告交有被告保管的购房款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且房屋亦未购置,被告应归还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曾小姐离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15000元及购房款100000元;被告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方芳)
法官释法:原、被告结婚仅三天就长期分居,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感情彻底破裂的规定;原告给付的10万元购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10万元购房款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齐备,符合返还的条件,酌情给予返还原告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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