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欠工程款纠纷案件。
2013年3月,被告王某在某项目部承包工程项目时,将部分项目的木工工程交由张某施工。2014年初,张某负责施工的木工工程全部结束,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张某工程款9.49万元。该款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拒绝支付。张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工程款9.4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张某所述不属实,双方约定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款,现在工程没有结束,所以其不欠原告的工程款。即使以后工程结束支付工程款时,也应该扣除其已经给付张某的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张某诉请被告王某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王某认可出具给张某的欠条是双方最后结算单据,因此对王某辩称待全部工程结束后再行支付工程款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在2013年9月2日出具给被告的4万元收条形成时间在前,被告在2014年2月8日出具给原告的9.49万元欠条形成时间在后,对被告辩称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万元的辩解意见法院亦不予以采纳。(陈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