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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妻子患了精神病 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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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万佛湖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原被告系一对80后小夫妻,因为妻子患了精神疾病,作为丈夫的原告居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程某某诉称,2010年经别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1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1月17日领取结婚证。婚前,双方接触时间少,原告对被告的身体状况、性格、为人、品行等一无所知,属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特别古怪,行为特别异常,后了解得知被告多年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及家人隐瞒了这一重大情况,原告毫不知晓。几年来,原告指望被告的病会好起来,所以十分善待被告。2013年3月至5月,被告还在合肥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药费4000多元。出院后,被告的病没有明显的好转的迹象。被告整天在家里无所事事,思维同正常人不一样,不注重自己的卫生。被告对性生活特别抵触和反感,双方真正在一起生活时间不足6个月。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无法过夫妻生活,故原告诉请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被告生病后,原告对被告态度发生变化,开始对被告漠不关心,没有及时治疗致使被告病情恶化,原告及家人是有责任的。目前看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只要原告像以前一样善待被告,被告愿意与原告白头偕老;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需一次性给付治疗费20万元、护理费20万元、扶养费10万元,合计50万元,否则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现被告患有疾病,更需原告的关心与照顾,只要原被告珍惜几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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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就是变心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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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精神病一起生活确实很难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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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伤的永远都是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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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得上神经病呢?去大医院好好看看啊  不一定就没救的  心病还是心药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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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糟糠之妻不可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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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男人就要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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