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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4月1日19时许,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松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路口东1公里处,与同向而行邓某骑的人力自行车相撞,致陈某、邓某受伤。经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事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 邓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9月3日,在法院主持下邓某与 陈某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 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款人民币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时能自认其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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