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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众兴集镇马城墩村赵某(男)与马某(女)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性格不和,男方对女方经常给予言语刺激等,2012年马某患上了偏执型分裂症,患病期间,男方不给予治疗和悉心照顾,导致病情加重,无奈的马某2013年9月回到娘家居住,靠父母治疗和给予照顾,由于惧怕男方的刺激,而不愿意回男方家居住。 2014年7月的一天,为了摆脱这样的婚姻,他们来到了众兴集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目的只有一个,离婚,面对这样的案情,众兴集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给予了建议,不仅要离婚,男方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女方听取了司法所的建议,一纸诉讼状递交了法院,在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但是拒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款,司法所代理人员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进行了辩解,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此案以双方离婚,孩子由男方带领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男方支付女方20000元经济帮助款而结案。(宋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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