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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以来,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醉酒开车的现象大大减少,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但还是有人侥幸犯险。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该案被告可谓是“自摆乌龙”。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寿县炎刘镇东街路段时,与炎刘镇居民贾某因索要欠款发生纠纷,之后梁某报案至寿县公安局炎刘派出所。炎刘派出所民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梁某带至寿县交管中队处理。经对抽取的被告人梁某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5000元。(徐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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