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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八旬访民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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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一起被终结的民事案件看甘肃三级法院的执法现状!)
尊敬的王胜俊院长您好:
我是甘肃省临夏州国税局退休干部范英, 1949 年参加革命的我,正直清白的工作了一辈子,现己 77 岁

高龄,我一生没有打过官司,未想在我暮年之时因购买楼房和当地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打了一生中第一次官

司,没有想到握有充分证据且在该案中毫无过错的我,竞在审判人员的人为“操作”下,输了个一败涂地

,甚至钱房两空!我作为一个为党工作了一辈子的国家干部,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我不明白,白

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在当地法院手中怎么可以任意曲解,甚至于变成了随意捏弄的泥巴!
为此案、我拖着近 80 岁的身躯数次进京上访,在此过程中,我就此案中毫无争议的三点事实请教了众多

的律师和法律专家,他们一致给出了“法院的行为严重违法”的明确结论。但是就是这一众多专家、律师

们一致认为“严重违法”的判决,却让我付出了历经数年的申诉和上访,至今毫无纠正的迹象!在上访申

诉的过程中、我也向临夏州法院举报了该案中审判人员串通被告,故意造假的八处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举报后、临夏州法院正式立案调查了半年后,在我无数次的摧促下做出的《关于对范英反映州、市两级

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见附件 2 )中公开承认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将违反《五个严禁》、制造

假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并无不当”。到底是众多的法律专家、律师们错了、还是甘肃省三级法院故

意包庇违法乱纪制造假案的违法人员?搞清楚这一问题并不难,因为三个违法事实在临夏州法院做出的《

答复》中承认的很明确,违法事实的存在双方毫无争议,为此、我就此三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到底是“严重

违法行为”还是“并无不当”的合法行为,我想请教于您!中国的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请求您

在百忙中给予答复。
第一个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电话录音到底是不是合法证据?
甘肃省三级法院依据早巳废止的法复( 1995 ) 2 号《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为依据判定本案的关键铁证电话录音为“非法证据”。致使无故的我(原告)遭受

重大经济损失。甘肃省三级法院应用的这一法律规定到底是否合法?
我于 2002 年 10 月通过银行贷款,向当地房地产开发商以 20.5 万元的价格在甘肃省临夏市“天丰花园

”订购商品楼房一套,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在我按合同规定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 17.5

万元)开发商却严重违约、违法,甚至恶意欺诈。给我的楼房不仅没有经过任何质量验收,而且客厅大梁

出现明显的裂缝。在和被告协商不通的情况下我起诉至临夏市法院希望根据合同中违约条款的内容和有关

法律规定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我提出起诉后被告在其答辩中反诬是我砸坏大梁导致大梁出现裂缝,并称“大梁出现裂缝导致整栋楼房产

生影响,等评估后向原告提出法律索赔”。
面对被告如此恶毒的陷害,我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播放了原告和被告田玉良 597 秒及和被告公司房屋主

管雷家辉 884 秒,工程师杨生龙之间就大梁被砸一事进行交谈的三次电话录音,录音清楚的显示出正是

被告自己决定并派出民工砸掉一半大梁( 25 公分),据掉了里面的钢筋,最终导致大梁出现了明显的贯

穿性裂缝的事实真相!在电话录音中,有大量被告承认该套楼房是事故楼房的事实,承认大梁确实存在问

题,表示愿意降价处理,让原告接受这个大梁存在质量问题楼房的谈话内容,如被告称:“那个房子里你

住去 , 我们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 具体给你补偿多少我们再说 . ”,“那个梁再加固一下 , 给你免掉

一些钱 , 把这个问题处理过 ”等等内容。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移动公司出具的原告手机和被告三名当

事人手机通话的清单为证。被告没有向法庭提出原告砸梁的任何证据。
但是、就是这一贯穿全案,而且合情、合理、合法,且对被告十分不利的唯一铁证 , 却被甘肃省三级法

院使用了一条早已被最高法院于 2002 年 4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废止的

司法解释,违法扣上“电话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帽子予以否定!
此事实被北京《法制周末》网站长葛树春在甘肃临夏实地调查了解后,就此事实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等众多的律师,他们一致认为这一认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众律师一致认为:“电话录音在该案中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如果原告未经相关被

告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

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 200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作出了详

细规定,且规定过去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为准”。不仅是众多的律师如此认为,而且近年来甘肃兰州、等各地法院就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电话录音视为合法证据,并依电话录音为定案依据判处数起债务纠纷、新闻

媒体也作了大量报道,同一法律关系怎么可能在甘肃出现两种判决?
在如此明显的事实面前,甘肃省高级法院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在其甘民申字( 2008 ) 117 号裁定中

竟仍然裁定临夏州、市法院的违法判决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

方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规定,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

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2009 年 8 月 13 日原告向临夏州中级法院就该案中的八项违法事实进行举报后,临夏州法院纪检部门正

式立案调查近半年后,被迫于 2010 年 4 月 7 日就举报中的三项违法事实做出的《关于对范英反映州、

市两级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在该答复中再次就电话录音做出了“非法录音”的认定。(见附

件 2 )
因此、原告现请教最高人民法院王院长,电话录音到底是不是合法证据?同一法律关系怎么会在甘肃出现

两种判决?
以上事实见附件: 1 、甘肃省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2 、州法院做出的 《关于对范英反映州、市两

级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 3 、《砸梁民工出具的证人证言》。
第二个法律问题:法院末经评估,私自编造价格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
临夏市法院办案人员恶意串通被告私自编造价格,将原告 2007 年市场价已达 40 余万元的楼房末经任何

机构评估,在“市场价”的名义下以 22 万余元的价格判归被告,强行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且不让多

次违约的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承担给原告五年来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更不付原告己付给被告

十七万元购房款五年来近六万元的分文利息。此行为到底是否合法?
临夏市法院 2007 年私自编造的市场价竞然和原告 2002 年(五年前)该楼房的集资价基本持平,该案州

法院办案负责人苏林春(付庭长)公然称:“那个市场价是我们是从私人信息部打问的、依据当然没有,

也没有在法庭上质证和说明的必要”。法院审判人员如此私自编造价格、并且不在法庭上出示和进行任何

说明的情况下强加给原告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关于“ 严禁在委托评估、

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的明文规定。该违法行为被原告举报后,临夏州法院在《答复》中明确承认
审判人员私自编造价格的情况下竞做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你反映的办案人员私自编造市场价格的问题,经查:关于楼房价值,你当时没有提出评估申请,故

州、市两级法院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认定楼房的价值并无不当。” 就此事实《法制周末》网站长葛树春请

教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孔律师听到上述情况后表示,“虽然办案法官私自

评估房屋价格的行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禁令”之前,但办案法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但是、这一严重违反《五个严禁》的违法行为竞仍然得到了甘肃省高级法院“程序合法”的认可。请问最

高人民法院王院长,地方法院私自编造价格且又不在法庭上进行任何说明和质证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

第三个法律问题:法院审判人员是否有权私自篡改、编造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夏市法院审判人员私自篡改、编造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原告诉称部分中私自编造出一句“我诉请

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强加给原告,并以此为依据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导

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到底有无权力私自篡改、编造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法院审判人员恶意串通被告私自篡改、编造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原告举报后,州法院立案调查近半年

后,做出的《答复》中称:
“经查:你在市法院审理期间你总共递交了二次诉状。你第一次诉状明确请求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房

合同,第二份诉状的诉讼请求是在第一次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补充,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第一份

诉状中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明确提出要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办案人员私自篡改你的诉讼请

求的问题。”
事实是: 2006 年 2 月 20 日原告向市法院提交了第一封起诉书,市法院收取了诉讼费 50 元。(见附

件:临夏市法院 2006 年 5 月 26 日对该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临市法民初字( 2006 )第 89 号) “诉

讼费 50 元由原告承担”的判决书)
原告上诉后 2007 年 1 月 20 日该判决被中院撤销,该判决撤销后,原告根据市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

解除合同”的实际和一年来临夏市场房价己上涨一倍以上的实际情况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向临夏市法院重新提交了新的起诉书,并完全变更了诉

讼请求,新的诉讼请求也由原来的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变更为严格执行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合同

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约定的滞纳金。
市法院根据原告新的诉讼请求,经计算后重新收取了诉讼费 4900 元。(见附件 2007 年 9 月 28 日临

夏市法院重新做出的(临市法民初字( 2007 )第 12 号)对该案做出的第二次判决中 “诉讼费 490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 2450 元” 的判决书) 事实十分清楚、原判决撤销发回重审后,原告提交了新的起

诉书并完全变更了诉讼请求,诉讼费法院也有前面的 50 元重新收取为 4900 元。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

提交了新的起诉书后、旧的起诉书自然作废了,但为了保持案卷的完整性、旧的起诉书将仍然保留在案卷

中,这是办案的起码常识,州法院在承认原告提交了新的起诉书,承认新的起诉书中没有判决书中出现的

“我诉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
这一事实的前提下,继续狡辩、抵赖。但有一点事实是州法院无法抵赖的,那就是一个民事案件中只能有

一封合法的起诉书,在同一起民事案件中不可能有两封诉讼请求完全相反的起诉书都是该案合法起诉书的

道理。
就此事实《法制周末》网站长葛树春请教了北京多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告范

英书面向法院提交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而判决书中却出现变更后的起诉中没有的‘我诉求法院解除我与被

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诉讼请求,那么办案法官确实有私自篡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嫌疑,如果因为法官的篡

改诉求而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办案法官可被追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令人不可思义的事,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甘肃省高级法院竞然拒不纠错,继续认定如此违法乱

纪的行为“程序合法”!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到底有无权力私自篡改、编造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个民事案件中到底应该

有几封合法的起诉书?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 2010 年 5 月中国反腐维权网 - 法制周末网站长葛树春,亲自到临夏实地对该案进

行调查了解,并会见了临夏州法院院长 苟成哲后 , 在《 法制周末 》网上发表了一遍 《 青年作家葛

树春给甘肃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苟成哲院长的公开信 》首次对该案进行了曝光。该案曝光后 受到了甘肃

省检察院领导的关注,并批转给临夏州检察院。 2010 年 5 月 24 日临夏州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批转材

料,以临州检民行立字( 2010 ) 7 号决定书正式对该案立案审查。
临夏州法院得知该案受到省检察院领导的关注后,为了给检察院机关调卷审查设置障碍,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仓促对该案进行了一次装腔做势的所谓“听证会”。在此所谓的听证会上没有被告方参与,原告

也不准提出任何质问,听证会的审判长(市法院审监庭长)以“案子不是我们办的,我无法回答任何问题

”为由拒绝回答原告提出的任何问题,更没有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仅仅是走了个过程。试问天下岂

有不准提问,不准辩论的听证会?
但是州法院却以此为借口 ,以“案子我们还在审查”为理由数次拒绝州检察院依法调卷要求,致使州检

察院立案近四个月后至到 2010 年 9 月 10 日该文发表时还因拿不到案卷无法进行审查而搁置!!
州、市法院在召开了所谓的听证会后至到 2010 年 9 月 2 日 不顾该案 2007 年州法院终审判决后“胜

诉”的被告并没有申请执行,该案早巳过了法定执行时效成了一起“死案”的实际。(原告在法定执行时

效即将到期的最后几天向临夏市法院审监庭提交了执行申请时,该庭包庭长经请示后答复“该案现在不能

执行,你们在申诉,万一执行后案子撒消重审就不好办了”,原告有该庭长在申请书上的签字为证,最终

导致该案超过了法定执行时效,)告诉原告该案经省高级法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己被省高

院终结,要求原告息诉服判的通知!!,
(该楼房至今空置,仍然是一套半成品楼房,原告至今既住不成楼房也拿不上房款,三级法院不顾事实却

让原告“息诉服判”!如此状况、原告如何息诉服判?)
省高级法院为了掩盖三级法院法官串通被告造制假案的违法事实,无视八十岁高龄且在本案中毫无过错的

无故老人,坚持长达数年的申诉、上访的事实。竞不顾事实,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继续认定该案“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正确”甚至不惜动用“终结权”掩盖违法办案,制造假案的事实,!!
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对当事人上诉、上访的案件要 公开听

证、公开质证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 ”的明文规定,在甘肃竞然变成了上诉人高不可攀的奢望!

!,省高级法院违法做出的《终结决定书》中对本案中原告申诉的三个重点违法事实竞然只字不提,却无

视事实的坚持错误、继续认定本案“程序合法”。三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在三级法院中竞然变成了不敢正视

的“禁区”!!
中央虽然给予法院“终结权”,但是、同时也明确提出“ 对明显有问题、顶着不处理、不纠正的办案人

员和办案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 ”明文规定 。 因此、甘肃省 法院 将此权力当作自己的“遮羞布”来

掩盖审判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那就大错特错了,当事人对破坏法律的违法行为向省委,向中央举报的权

力是任何人也无权终结的。
以上事实毫无疑问的证明,甘肃省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均是明显违法和施用法律错误,而且是三级法院

办案人员串通被告,人为造制的一起假案!在本案中毫无过错的无故老人为此冤案几年中数次到最高法院

申诉上访,为什么最高法院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一明显的违法判决?难道最高法院也同样认为甘肃

三级法院否定合法的电话录音,私自编造价格、违法篡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违法行为也是“并无不当”的

合法行为?
在此、无奈无故的原告只能请求最高法院和全国法律界的名人志士给无助的老人一个明确的解释,如果最

高法院或法律界的名人志士均认为临夏州法院对此三个违法事实的答复确实是“并无不当”或“合法的”

。原告当即“息诉服判”,并永远不再谈法律!!
(另注;本案判决中所称的“三次换房”“交钥匙”问题是被告毫无事实根据的无稽之谈,楼房至今还是

一个水、电、暖不通的半成品的楼房,当时被告的工人还在房中砌隔墙,装门,铺卫生间的地砖等,因大

梁出现裂缝而中止。何谈换房和交钥匙?三级法院将被告毫无事实根据且在法庭上早巳质证清楚,被告的

律师都己默认的谎言故意写进判决是对原告极不负责的违法行为,此事实在附件 5 《八项违法事实的举

报信中有详细说明》)
此致
附件:
1 、甘肃省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2 、临夏州中级法院承认违法事实的《关于对范英反映州、市两级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
3 、《砸梁民工出具的证人证言》。
4 、临夏州建设局出具天丰花园楼房工程质量未经验收的公函。
5 、本案中原告举报州、市法院办案人员违法乱纪故意制造假案的八项违法事实的举报信。
6 、该楼房大梁出现裂缝,至今空置的现场照片。
                                                       甘肃省临夏州国税局退休干部:范英
                                                       电子信箱: zhhj.197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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