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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不义之财,舒城县一男子多次在附近村庄行窃,然后将偷来的赃物销售挥霍。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附近村庄住户的财物,先后共盗窃玉米1000余斤,稻谷400余斤,并予以销售挥霍。 2013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某先后三次窜至附近村庄村民住所,趁着夜深人静,偷偷窃取三家村民堆放于门前走廊处的玉米共四袋。2013年9月上旬,张某又窜至附近村民住所,窃取玉米十余袋。2013年9月2日晚,张某又用同样的手段窃取附近村民堆放于门前走廊处的五袋稻谷,重约400余斤。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盗窃事实。案发后,张某的母亲代为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张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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