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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杭埠镇的郑某和钱某均从事出租车个体营运。所谓同行相争,2014年4月20日,两人的运营车辆均停放在杭埠街道停车场停车等客,钱某认为郑某的停车对其进出有影响,就向郑某提示并随口辱骂了郑某,郑某听到钱某的辱骂,即出手殴打钱某,并捡起石头砸向钱某的头部。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导致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郑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脸部抓伤,钱某头皮外伤。两人受伤后均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为此发生治疗费用。 郑某受伤较严重,在向钱某索要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于11月14日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主持正义。 舒城县人民法院千人桥法庭依法受理了这起健康权侵权案件,承办法官庭前电话通知双方来庭进行调解,两人积怨已深,且在气头上,均表示不愿调解,要求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为车辆停放发生争吵殴打事件,双方均有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在核算双方的损失后,判决钱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钱某承担郑某各项损失9084元的70%,郑某承担钱某各项损失1982元的30%,郑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从钱某的赔偿中扣除。 虽然同行相争,但并非恶意竞争,更不能大打出手。郑某和钱某不仅伤了和气,更落得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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