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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舒城男子汪某某将“魔爪”伸向小学校园,来到某小学欲图谋不轨,为方便接触,遂冒充该校老师,欺骗年幼的女孩,对幼女实施强奸、案发。近日,这起案件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汪某某,舒城县人,务工人员。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和收购、销售赃物罪获刑,08年出狱后,一直无所事事,平时以打零工为生。据汪某某交待:2013年端午节前夕,自己先来到公园逛逛,一直性起,决定找个学校逛逛,上午九点多钟坐车来到舒城某小学,到了学校就到处寻找女学生,看到一楼处有两、三个女学生玩耍,就冒充老师,借口让这几个学生上楼抬桌子,随后伺机寻找作案机会,当欲对一女孩实施不轨时,因女孩哭闹,自己害怕收手,但此后并未死心,又找到一教室,假装系该校老师朋友骗一更年幼的女生上楼,乘无人对其实施了强奸,后经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校长向警方报案被抓获,经检方批准,舒城县公安局对其执行了逮捕、羁押。2014年上半年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庭审中其辩称与女孩并未直接接触,应系强奸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奸淫为目的,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汪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方芳、伍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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