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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均另案处理)在QQ上聊天,一言不合,发生口角,遂相约斗殴,准备一决高低。郝某受李某邀约,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1日上午,张某和李某通过QQ聊天时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金寨县新城区斗殴。郝某、钟某(另案处理)与储某(已治安处罚)等人受李某邀约,与张某等人在金寨县新城区将军大道“千里香”馄饨店门口见面。见面后,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坐在车里的张某砍伤,郝某对从馄饨店里冲出的张某的两名同伙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同伙孙某还被储某砍伤。经鉴定,张某被他人以锐器致躯干创口累计长44.3厘米,肢体创口累计长37.3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孙某被他人以锐器致左上肢及躯干部多处创口累计长10.4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郝某逃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4年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郝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郝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邀约,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以上判决。 (胡敏 方献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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