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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县某高中学生欲玩网游翻墙致骨折,索求赔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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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舒城县某高中学生小亮(化名)去年3月14日晚自习后翻越校园围墙导致粉碎性骨折,家长与校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将学校告上法庭,12月29日该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舒城县某中学赔偿原告小亮10000元。


  经查,该中学系“封闭式”学校,事发当晚,小亮晚自习后欲上网打游戏,遂决定与同班同学一起翻越学校后方的围墙,却不料因校园外围的地势较高,小亮不慎摔伤,后经解放军105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计六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翻越学校围墙外出跌落受伤并受到损害属实。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善尽管理职责、应否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教与学的关系,被告作为教育机构为实现教学目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学生的一些不当行为如本案中翻越学校围墙行为的惩戒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并在学校及学生中予以公开宣传,因此学校已经尽到其管理职责。原告诉称关于教师陪宿问题,本院认为,所谓教师陪宿是由授课教师于夜间在学生宿舍陪同住校学生休息,以期监督学生的行为,因该制度限制学生及教师的人身自由,不论该陪宿行为是否存在,均不应提倡,因归责于教师未陪宿而导致的学生外出受伤,其结论是错误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原告系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寄宿学生,违背学校管理规定,有意逃避学校正常监管,明知翻越围墙存在危险而有意为之造成自身损害,应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本案审理中,被告出于道义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法院予以认可。故此,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王林)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12-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他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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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能算赔偿,腿长在他自己的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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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小孩太调皮了,算给他长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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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学校是没有这个责任,,,,没道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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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自己作的,怪不了别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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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也有一定的责任吧,学生在学校发生了这样的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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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龟 发表于 2014-12-30 11:01
这算他自己的事

本身就不用赔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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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每每学生自己犯的错,都让学校被黑锅,都如此让学校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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