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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6岁小伙周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女子许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一直按农村习俗三节走动、不久订婚,另支付了彩礼。2013年底,两人按照风俗举办婚礼,周某通过媒人又给付了许某结婚彩礼,未料举办婚礼不到十天,许某就一去不归,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多次协调未果。周某一纸诉状将许某诉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许某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65000元。
法庭上,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许某与其举办婚礼后,不愿意与自己同床和领取结婚证,但在双方交往期间,却还以种种借口索要财物,实在无理,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被告许某辩称:在与原告的订亲过程中,被告自身无过错。与原告的订婚、举行结婚仪式花费的彩礼也只有36000余元,且自己陪嫁的就价值20000多元,原告要求返还6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婚约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予适当返还;被告许某陪嫁的财物,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符合第一项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被告许某婚前陪嫁归被告所有。(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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